诈骗案件退赃规定
诈骗案件的退赃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 追缴与退赔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2. 退赃原则 :
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
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
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
3. 退赃对刑罚的影响 :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 特殊情况下的退赃 :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认罪、悔罪、全部退赃、退赔等,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 退赃时机 :
一般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如不退赔的,由公安机关在查证属实后负责退赔。
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赔和法院判决后退赔是两种常见的退赃时机。
6. 共犯间的退赔责任 :
主犯原则上具有共同的退赔义务。
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罪的全部数额进行退赃和退赔,其他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进行退赃。
以上规定为诈骗案件中退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具体案件处理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具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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