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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别

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别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不同 :

住所地通常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而言,则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特指公民在离开住所地后,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住院就医的地方。

2. 地址不同 :

住所地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如户籍或身份证上的地址。

经常居住地可以是变动的,公民可以根据工作、生活需要迁移居住地。

3. 法律规定不同 :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确认方式不同 :

自然人的住所地以户口簿或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5. 例外情况 :

在某些情况下,如公民住院就医,则该住院地点不被视为经常居住地。

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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